山東住建廳:二級建造師注冊資格認定服務指南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0、333號有關要求,原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的二級建造師注冊資格認定全部委托下放至濟南、青島等地區實施。將二級建造師注冊資格認定-重新注冊、延續、變更、增項、遺失補辦、注銷委托下放至除濟青煙以外的其他13個設區市實施。山東住建廳發布二級建造師注冊資格認定流程,已經領取山東二建證書的同學們,快按照服務指南完成證書注冊吧。
二級建造師注冊資格認定申報網址:山東省人民政府網站
(一) 事項設定層級:法律
(二) 辦理依據及條款
1.《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2019年4月23日通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作出修改,將第八條修改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3.《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3號,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修改)第九條:“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4.《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0號,2018年8月6日實施)附件: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第24項:二級建造師審批,委托濟南、青島、煙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5.《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333號,2020年7月10日)第一部分:調整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將316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3市實施(第二批),將61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以外的其他13個設區的市實施,將240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青島西海岸新區實施,將103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國家級開發區實施。
(三)申請主體
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已取得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且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資質企業的人員。
(四)辦理條件
1.初始注冊: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2.延續注冊: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延續注冊的注冊有效期為3年。
3.變更注冊: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4.增項注冊:注冊建造師需要增加執業專業的,應當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專業增項注冊。
5.注銷注冊:注冊建造師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需辦理注銷手續。
6.重新注冊:《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可按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7.遺失補辦:申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適用于本人自愿申領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電子證書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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